凡建案於105年1月21日以後開工者,於辦理檢驗時,請確實依規定檢附應備資料報驗
發文日期 2017-02-08
發文字號 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6年02月08日  發文字號:臺區水工會北市辦字第106003號
主   旨
說   明

主旨:凡建案於105年1月21日以後開工者,於辦理檢驗時,請確實依規定檢附應備資料報驗,請知照。

說明:
一、依據台北自來水事業處106年1月12日北市水技字第106310055300號函辦理。
二、凡台北自來水事業處供水區域內之建案於105年1月21日以後開工者,請依該處新修訂之「台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用水設備審圖、檢驗、設計作業手冊」第三章檢驗3-6報驗作業流程一、受理:(三)檢驗應備文件第5點規定配合辦理。
三、相關資料請至「台北自來水事業處首頁→廠商專區→用水設備→內線檢驗」下載參閱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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