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處107年度會員會籍證明印鑑卡(越區證明)自106年12月25日起開始辦理;未辦理者,申請接水案件恕不受理
發文日期 2017-12-19
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  臺區水工會北市辦字第106046號
主   旨
說   明

主旨:本處107年度會員會籍證明印鑑卡(越區證明)自106年12月25日起開始辦理;未辦理者,申請接水案件恕不受理,請查照。

說明:
一、會員辦理會員會籍證明印鑑卡(效期為五年、印鑑卡不得護貝),請攜帶下列證件正本至本處辦理:
1. 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。
2. 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辦工程手冊。
3. 公司、負責人印鑑。
4. 107年度公會會員證。
二、會員如已換領五年有效型印鑑卡︰資料如未異動者,請將舊卡及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、承辦工程手冊等正本攜回本處,於繳交常年會費後,由本處核對上述證件資料無誤後加簽用印。
印鑑卡遺失重新申請補發,須比照新辦方式辦理並酌收工本費200元。
三、會員會籍證明印鑑卡可視會員需要隨時至本處辦理。
 
附加檔案1 下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