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文日期 | 2020-04-01 |
發文字號 | |
主 旨 說 明 |
法規注意事項說明─技術員聘僱資格變更提醒!! 1.
「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」第5條,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四目之規定,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。但已依技術員資格,受僱擔任技術員且於主管機關登錄有案達一年以上者,不在此限。
第二目:專科以上學校環境(衛生)工程、土木、建築、機械、化工、電機、工業工程、水利工程科系或其他性質相近科系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,並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二年以上,具有證明文件者。
第四目: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土木、建築、機械、化工、電機、工業工程、水利工程、配管科或其他性質相近學科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,並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五年以上,具有證明文件者。
2.
承裝商可依「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」第5條,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,將符合技工資格,並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五年以上,且於主管機關登錄有案者,提升聘僱為「技術員」。 |
技術員聘僱資格變更提醒!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