函轉經濟部水利署之「用戶用水設備引用國家標準總號及名稱」,請會員配合辦理
發文日期 2016-03-15
發文字號 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03月15日  發文字號:臺區水工會北市辦字第105010號
主   旨
說   明

主旨:函轉經濟部水利署之「用戶用水設備引用國家標準總號及名稱」,請會員配合辦理,請查照。

說明:
一. 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05年1月20日經水事字第10531004850號函辦理。
二. 依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,各自來水事業單位於審圖時,確實加強「用戶用水設備引用國家標準總號及名稱」之項目審查,並於供水前確認是否合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國家標準﹙TAF﹚所認可之實驗室出具之符合國家標準檢驗文件。請會員於用戶用水設備設計圖送審、工程完竣後申報檢驗時配合辦理。
三. 有關經濟部水利署函及附件影本,已刊載於公會網站上,請至台北市辦事處網頁下載。http://taipeicityoffice.waterpipe-net.org.tw/news_inf/index.php?mode=data&id=5686
附加檔案1 下載